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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泉州印发锅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补助办法
添加时间:2017/01/13

为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,提升空气环境质量,日前,泉州台商投资区印发《锅炉及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改造资金补助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,引导和促进高污染燃料锅炉及工业窑炉企业进行清洁能源替代改造。

办法指出,按照“谁污染谁治理”的原则,锅炉及工业窑炉改造主要由企业承担。为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整治,削减污染物排放量,本办法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,按时间段计划完成整治并验收合格的区内企业,区财政将给予专项资金补助,新建锅炉不在本次补助范围。项目申请常年受理,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。

根据办法,高污染燃料锅炉进行清洁能源替代的,根据清洁能源改造设备的蒸吨数,按照4.5万元/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。区管委会划定的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(下称“禁煤区”)的使用燃煤锅炉(窑炉)企业,必须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,按期完成享受4.5万元/蒸吨补助;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,享受3万元/蒸吨补助;逾期未完成,不享受补助。

同时,鼓励禁煤区外使用燃煤锅炉(窑炉)的企业实行清洁能源替代,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享受4.5万元/蒸吨补助。已完成清洁能源替代企业可同样享受4.5万元/蒸吨补助(已享受补助予以抵扣)。对在实施燃煤锅炉改造过程中不进行改造也不继续使用的锅炉,在其自行拆除并经过验收后,按1万元/蒸吨进行奖补。整治完成时间以通过验收日期为准。

此外,为鼓励企业开展专项整治,对完成清洁能源改造的企业根据天然气使用量给予天然气气费0.05元/立方补贴。

来源/泉州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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