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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三部委联合发文: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电能替代奖励政策延长至2023年
添加时间:2020/01/06

12月10日,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山东省能源局、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联合下发《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“通知”)。通知称, 2016年以来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《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〔2016〕1054号)有关精神,山东省以关停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为突破口,积极推进电能替代。截至2019年10月底,已累计完成替代电量10.1亿千瓦时,节约标煤40万吨,减排二氧化硫3万吨,减排二氧化碳100万吨。

为深入持续推进电能替代工作,山东省将延长电量奖励政策时间:2020年底前,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继续按照《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)政策执行。为积极回应企业诉求,统筹企业承受能力和电力市场成熟度,延长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至2023年,其中,2021-2023年分别按照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规定标准的70%、60%和50%执行(详见附件),到期自动停止。且新增申请电量奖励政策的项目,应为列入环保部门燃煤锅炉淘汰目录,且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两部制电价的用电项目。

以下为通知原文:

关于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有关政策的通知

各市发展改革委(能源局),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:

2016年以来,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《关于推进电能替代的指导意见》(发改能源〔2016〕1054号)有关精神,我省先后出台了《关于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鲁发改能源〔2016〕1166号)、《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),以关停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为突破口,积极推进电能替代。截至2019年10月底,已累计完成替代电量10.1亿千瓦时,节约标煤40万吨,减排二氧化硫3万吨,减排二氧化碳100万吨,为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和煤炭消费压减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为深入持续推进电能替代工作,现就调整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延长电量奖励政策时间

2020年底前,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用电继续按照《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)政策执行。为积极回应企业诉求,统筹企业承受能力和电力市场成熟度,延长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电量奖励政策至2023年,其中,2021-2023年分别按照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规定标准的70%、60%和50%执行(详见附件),到期自动停止。

二、明确政策适用范围

新增申请电量奖励政策的项目,应为列入环保部门燃煤锅炉淘汰目录,且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两部制电价的用电项目。

三、完善电量采购机制

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所需用电量,不参与我省电力市场交易,不纳入企业月度偏差电量考核。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替代电量集中打包代理,发电企业自愿认购,双方签订购售电合同。每年1月底前,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奖励电量执行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报告,报省发展改革委、省能源局、山东能源监管办。

四、申报程序

项目申报程序继续按照《关于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鲁经信电力〔2017〕421号)有关要求执行。市能源、发展改革部门将拟实施燃煤锅炉电能替代的用户经公示后,报省能源局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,并向社会公布。

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。

联系电话: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:0531-86191345

省能源局电力处:0531-68627725

山东能源监管办市场监管处:0531-67800967

附件:燃煤锅炉电能替代项目电量奖励标准.pdf

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
山东省能源局

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

2019年12月1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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